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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三级换二级,丙丁级换乙级资质!换证后至延续通过前不允许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等业务!后附各省换证要求

2024/01/31  来源:系统管理员 浏览:377

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一、开展资质证书换领

自2024年2月1日起,申请换领资质证书的企业可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对应的“换证”事项办理,也可选择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将换领证书和延续申请一并通过对应的“延续”事项办理

二、开展资质延续

企业应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提交延续申请,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资质许可部门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资质标准要求重点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准予延续,核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资质的企业应申请办理延续通过后,才能申请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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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省级及以下权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资质证书换领工作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属于部级权限的应按程序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属于部级权限的应按程序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1)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自2024年2月1日起,申请换领资质证书的企业可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对应的“换证”事项办理,也可选择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将换领证书和延续申请一并通过对应的“延续”事项办理。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资质的企业应申请办理延续通过后,才能申请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等业务。

二、开展资质延续工作

企业应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提交延续申请,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资质许可部门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资质标准要求重点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准予延续,核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企业逾期未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其中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的企业技术负责人资格、注册人员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注册人员需满足对应类别的一级资质标准要求,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注册人员需满足对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资质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对建造师无要求的,需满足最低资质标准中职称人员要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人员资格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

三、全面推行电子证书

自2024年2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正式启用省级及以下权限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电子证书,不再核发纸质版证书,电子证书样式详见附件2。

业务办结后,申请人可在“海南政务服务网”登录账号→用户中心→证件资料→电子证照→选择证书,自主下载和打印,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询,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移动应用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通过反馈信息查看证书详细信息;也可在“海南政务服务网”首页“证照查询”→点击所查询的证书名称→输入企业名称等信息进行查询。

实行电子证书后,持纸质证书的企业应在2024年12月30日前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对应的“换证”事项申请换发电子证书,换证后原核发的纸质证书失效。

有关单位或个人将下载后的电子证书进行伪造、篡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样式、《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样式、《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样式、《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样式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可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查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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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9日,住建部发文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其中,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可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可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

随后,各省相继发出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今天整理出了最新几个省份已发文的通知!


1.江西

1.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2.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资质许可机关按直接申请相应资质标准考核注册建造师等指标,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3.厅批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申请后直接发放证书;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资质许可机关按相应资质标准考核企业注册建造师等指标,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2.贵州

1.(国发〔2021〕7 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取得有效期 1 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2.工程勘察丙级资质,工程设计丙级、丁级资质(交通、水利等方面资质除外),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铁路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除外),工程监理企业丙级、事务所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换领资质证书。

3.因换领政策导致有效期处于过期状态的(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的企业),此类企业需于 2024 年4 月30 日前申请证书换领,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再受理换证,其资质自动作废。

4.资质证书有效期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4 年4 月30 日处于过期状态的,其资质证书可用于开展相关建筑市场活动,各有关单位不得限制在此期限内未完成换领的建设工程企业参与有关建筑市场活动。


3.黑龙江

1.由我厅和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省级审批权限资质,即日起可向发证机关申请有效期延续,经核查全部专业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

2.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发证机关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省级审批权限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一级资质注册建造师人数核查。其他资质按照最低等级注册建造师人数核查。


4.新疆

一、三级换二级按资质最低等级考核,考核净资产、注册人员、职称、技工,社保等。

二、经核查合格的,可换领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的资质证书;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可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不予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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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统筹做好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由我厅核发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除部级乙级资质证书外),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除部级二级资质证书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申请资质换领企业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最低等级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厅将按照有关资质标准对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及缴纳社保情况、注册人员人数及缴纳社保情况、职称人员人数、技术工人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可换领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的资质证书;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可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不予换证。取得有效期至年底的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8日

附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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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蒙

一、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4年1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月31日

二、从2024年1月15日开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施工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监理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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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有关企业: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衔接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文件要求,本着惠企利民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4年1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月31日,在此期间企业可持该证书用于经营活动。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三、证书换领工作从2024年1月15日开始,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及工程监理资质向我厅提出换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向企业所在盟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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